二手車,車網,賣車網-人大審議民訴法修正草案 萬元民事案擬一審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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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曾初次審議該修正草案;11月曾公開征求意見。我國現行民訴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小幅修改,重新修訂瞭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等內容。 小額訴訟 標的額由5000元增至1萬 【草案】二審稿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草案二審稿將草案一審稿規定的5000元標的額抬高到1萬元。 【解讀】 小額訴訟標的額,為何從5000元提高到1萬元?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初次審議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面多數意見贊成小額訴訟制度,但標的額怎麼規定,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不宜規定5000元的絕對數,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規定相對數;最高人民法院建議提高標的額。 考慮到統計部門對人均收入是以城鎮、農村分別統計的,要確定一個適用於城鄉居民的相對數額較為困難。而且近年來,各地法院試點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多數為1萬元以下,因此采用瞭“1萬元以下”的標準。 【觀點】 應考慮銜接簡易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1982年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員,參與瞭1991年立法、2007年以及此次民訴法修改): 跟公益訴訟制度相同,小額訴訟制度也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但是,由於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以及現行統計方法的限制,使小額訴訟標的額以多少為準,難以“裁決”。草案初審後,這一直是討論焦點之一。 建議加一條當事人自願原則,也就是說,1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自願,也可以采用小額訴訟制度,一審終審。如果這樣規定,應該可以解決地區差異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會不會沖擊到簡易程序?這值得思考。出於程序選擇權方面的考慮,應明確“小額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差別和銜接,當事人如選簡易程序,需要經過二審終審;選擇小額程序,則一審終審。那麼會不會有相當數量的當事人,用小額程序代替簡易程序?二者之間怎樣明確邊界,如何銜接,這是需考慮的問題。 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由兩年縮至半年 【草案】一次審議稿: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次審議稿: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解讀】 申請再審的期限,從原來的兩年減至半年,對於這一申請再審時效的大幅縮減,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初次審議後,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傢提出,兩年的申請再審期限過長,不利於法律關系的穩定;而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事由過窄,建議適當修改。 【觀點】 將有利緩解“執行難” 江偉:作為一種監督性和救濟性的案件審理制度,再審制度的作用在於糾錯,糾正錯案、修正審判錯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2007年修訂民訴法時,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兩年內”,以及三個月內提出再審事由等規定。 但司法實踐表明,“兩年內”這一時限規定,導致案件時間拖得太久,不利於訴訟執行和法律關系的穩定。判決已經生效瞭,依法應該可以強制執行瞭,但如果一年後,當事人提起再審,那麼已經強制執行的財物,是不是還要發還?一旦執法人員以此為出發點,“消極”執行,是不是有損於法律關系的穩定?一些涉外案件就因為“兩年內”時限問題,陷入“執行難”,所以,從“兩年內”減到“半年內”,有利於恢復社會秩序。 新京報記者 王姝 Tags: 二手車網, 車網, 賣車網, 汽車保險, 汽車買賣, 車輛買賣, 二手車買賣, 買賣二手車, 二手車, 易手車, 車輛, 私家車, 二手車場, 壹號車場, 九龍灣綜合名車展, 車行, 汽車貸款, 汽車零件, 驗車, 驗車中心, second hand car, 2nd hand car, used car, car, Alphard, Estima, Ferrari, Porsche, 車會, sell car, car sales hong kong, 網上汽車保險, 車盤, 車牌, 車位, car insurance, 名車, 跑車, Audi, Benz, BMW, Volkswage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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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3 Wed 20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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