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車網,賣車網-人大審議民訴法修正草案 萬元民事案擬一審終審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曾初次審議該修正草案;11月曾公開征求意見。我國現行民訴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小幅修改,重新修訂瞭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等內容。

  小額訴訟

  標的額由5000元增至1萬

  【草案】二審稿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草案二審稿將草案一審稿規定的5000元標的額抬高到1萬元。

  【解讀】

  小額訴訟標的額,為何從5000元提高到1萬元?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初次審議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面多數意見贊成小額訴訟制度,但標的額怎麼規定,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不宜規定5000元的絕對數,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規定相對數;最高人民法院建議提高標的額。

  考慮到統計部門對人均收入是以城鎮、農村分別統計的,要確定一個適用於城鄉居民的相對數額較為困難。而且近年來,各地法院試點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多數為1萬元以下,因此采用瞭“1萬元以下”的標準。

  【觀點】

  應考慮銜接簡易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1982年中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員,參與瞭1991年立法、2007年以及此次民訴法修改):

  跟公益訴訟制度相同,小額訴訟制度也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但是,由於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以及現行統計方法的限制,使小額訴訟標的額以多少為準,難以“裁決”。草案初審後,這一直是討論焦點之一。

  建議加一條當事人自願原則,也就是說,1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自願,也可以采用小額訴訟制度,一審終審。如果這樣規定,應該可以解決地區差異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會不會沖擊到簡易程序?這值得思考。出於程序選擇權方面的考慮,應明確“小額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差別和銜接,當事人如選簡易程序,需要經過二審終審;選擇小額程序,則一審終審。那麼會不會有相當數量的當事人,用小額程序代替簡易程序?二者之間怎樣明確邊界,如何銜接,這是需考慮的問題。

  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由兩年縮至半年

  【草案】一次審議稿: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次審議稿: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解讀】

  申請再審的期限,從原來的兩年減至半年,對於這一申請再審時效的大幅縮減,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初次審議後,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傢提出,兩年的申請再審期限過長,不利於法律關系的穩定;而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事由過窄,建議適當修改。

  【觀點】

  將有利緩解“執行難”

  江偉:作為一種監督性和救濟性的案件審理制度,再審制度的作用在於糾錯,糾正錯案、修正審判錯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2007年修訂民訴法時,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兩年內”,以及三個月內提出再審事由等規定。

  但司法實踐表明,“兩年內”這一時限規定,導致案件時間拖得太久,不利於訴訟執行和法律關系的穩定。判決已經生效瞭,依法應該可以強制執行瞭,但如果一年後,當事人提起再審,那麼已經強制執行的財物,是不是還要發還?一旦執法人員以此為出發點,“消極”執行,是不是有損於法律關系的穩定?一些涉外案件就因為“兩年內”時限問題,陷入“執行難”,所以,從“兩年內”減到“半年內”,有利於恢復社會秩序。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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